摘要: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犬类办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该局大力推广“金华养犬码”应用,通过线下巡办线上登记,加快建立犬只电子信息库,实现规范养犬电子化管理。为使养犬市民办理业务更加便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养犬登记审批事项进驻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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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犬成为很多市民生活的新需求。狗是人类的朋友,为养犬家庭增添了不少乐趣。但同时因不文明的养犬行为导致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小区散步,一不留神踩上宠物狗的粪便;犬吠声大,邻居不堪其扰;不拴狗绳,惊吓到儿童……因养狗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居民日常生活,损害了城市形象。
为创造优美宜居的城市居住环境,今年以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科学谋划,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多方面入手推动文明养犬工作落到实处,通过推广使用线上登记,线下加大文明养犬宣传力度,同步加强文明养犬监管等举措,切实推进养犬管理规范化建设。
“户籍化”管理 线上登记提效率
“去年4月份开始推广使用‘金华养犬码’,迄今为止已经有4208只宠物犬完成了登记。”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犬类办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该局大力推广“金华养犬码”应用,通过线下巡办线上登记,加快建立犬只电子信息库,实现规范养犬电子化管理。“金华养犬码”的推广使用,实现了犬只一犬一码“户籍化”管理,养犬登记仅需提供身份证、疫苗接种证、犬只照片,材料提交量减少了50%以上,切实为养犬市民办事提供了便利。
“这个办法好!以后狗狗打疫苗、做狗证就更加方便了!”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市民李先生得知给狗狗办理“身份证”10分钟内即可一站式搞定之后,为之点赞。为使养犬市民办理业务更加便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养犬登记审批事项进驻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优化审批流程和服务,满足养犬户需求,在金华市率先完成“养犬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办证10分钟一站式搞定。此外,该局同步开设并共享养犬管理电子信息平台,指定城区6家宠物诊疗机构设立养犬登记便民服务点,为养犬市民提供注射疫苗、犬只信息录入、登记办证一站式服务,养犬市民在宠物诊疗机构当场就可取得武义县犬只准养牌。
一月一主题 线下宣传促服务
“您好,这是文明养犬宣传手册,您可以了解一下。今天还有医生在,可以现场为您的爱犬接种疫苗……”近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社区、志愿者服务队、宠物诊所在新兴小区开展以“争当文明养犬人 共建和谐社区新生活”为主题的宣传服务活动。向居民讲解养犬政策,提醒居民要严格按照《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时为爱犬注射疫苗并办理证件,呼吁居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卫生养犬、健康养犬、科学养犬。据悉,这是今年以来该局开展的第36场“一月一主题”文明养犬宣传活动。
通过近几年犬类管理、执法工作的开展,我县文明养犬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群众文明养犬意识不断提高。“这是小区里设立的‘宠物便便袋’高架箱,遛狗时难免会遇到爱犬拉便便的情况,这时就可以从箱子里拿取袋子进行处理,非常方便。”江南大院住户周女士告诉记者,小区里设立了“宠物便便袋”高架箱之后,道路上再也看不到狗狗粪便了。“张贴‘文明养犬标语’、设立‘宠物便便袋’高架箱等等举措,都是为了引导小区居民们养成良好的养狗习惯,保护好小区环境。”江南大院物业管理员说。
今年以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共计开展推进文明养犬,进社区、进农村、进广场等开展“一站式”办理养犬证便民服务49场,累计为1000多名群众现场办理犬证,吸引3600多名群众咨询,发放文明养犬宣传折页1780余份,《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420余册,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开展有声有色。
以案释法 日常监管强力度
壶山街道项山干新村发现一犬只未佩戴犬牌且其饲养人未能提供饲养犬只的相关手续和证件,属未经登记在重点管理区的饲养犬只;
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菊花路发现一西施犬,其饲养人未对该犬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
壶山街道玉泉街与北岭三路交叉口附近发现一犬只四处游荡,无人管理……
连日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加强文明养犬日常监管,加大违规养犬执法力度。在定期开展流浪犬和违规养犬整治的基础上,各基层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网格化管理、错时巡查等方式加强流浪犬管理,增加巡查频次和处罚力度。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劝导不文明养犬行为,第一时间跟进、处置涉犬投诉举报,引导当事人进行改进。“我们也加强了对流浪犬收容中心的监管力度,每周都对其进行巡查,检查流浪犬收容情况。”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犬类办负责人介绍,流浪犬收容中心对收容犬只的管理规范,工作十分负责。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发力,推进全面实施养犬信息登记电子化管理,建立全县统一的犬只电子信息库,进一步加大犬类管理力度,依托“1+X”部门间协作配合机制,加强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文明养犬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提升城市文明指数。
法条链接: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
第十六条第(二)项 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携带烈性犬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刘闪闪
通讯员:陈育静
编辑: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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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任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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